定义:圈存原则贯穿七年
「投资组合维持要求」(Portfolio Maintenance Requirements)是计划参与者从取得正式批准起、直至成为永久性居民或获无条件逗留为止必须持续遵守的一组规则,核心是「圈存」(ring-fencing):用以取得入境资格的 HK$3,000 万投资必须留在计划内,可以在获许资产之间转换,但本金与增值都不能拿出来,只有资产直接产生的收入才可取用。规则由投资推广署署长执行,参与者须随时按要求提供书面资料;一旦违反承诺,入境处可要求参与者与受养人在裁定后两个月内离港。这组规则也是每次延期逗留前投资推广署评估的对象。
指定账户与金融中介
| 项目 | 规则 |
|---|---|
| 账户名义 | 以参与者本人名义,或以符合第 1.12 段条件的控股公司名义 |
| 中介类别 | (1)《银行业条例》认可机构;(2)持《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1 类或第 9 类牌照的法团;(3)获准经营《保险业条例》附表 1 第 2 部 C 类业务的保险公司 |
| 中介数量 | 每名参与者或控股公司每一类别最多一家,合计最多三家,且三家须属不同类别 |
| 账户用途 | 只能用于获许金融资产的交易;不得孖展 |
| 管理方式 | 可由参与者自行决定投资,也可委托中介全权管理;第三方顾问或外部资产管理人可以就账户提供意见,但账户仍须由合资格中介开立与运作 |
| 合约 | 参与者与每家中介须签订载有计划规则附件 A 强制条款的协议,官网提供合约范本 |
| 尽职审查 | 中介须按《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 615 章)对参与者作客户尽职审查,不能开户者无法满足计划要求 |
参与者须书面通知投资推广署署长所委任中介的名称与资料。更换中介时,新中介须在 7 个工作日内向署长申请并提交协议副本。金融中介本身不因参与者违规而承担计划下的责任,但若未履行协议义务,可能影响其持牌人的适当人选资格并受证监会纪律处分。
四条「可以」与四条「不可以」
可以做的四件事:随时在不同获许金融资产之间转换;随时取出直接来自资产的现金股息与利息(物业租金同样可取);在市值跌破 HK$3,000 万甚至全部损失时不补仓,仍视为符合要求;继续持有已变成非获许类别的资产(例如除牌股票),不必立即转换。
不可以做的四件事:不得就指定账户内任何资产(包括尚在账户内的股息与利息)设定押记、转让或创设任何第三方权益,中介就未付费用享有的留置权除外;不得取出任何资本增值,即使组合市值远高于 HK$3,000 万,账户内超出门槛的「额外款项」也不能提取;不得减少承诺投资额;不得以孖展或借贷方式持有账户资产。若资产因第三方追债等原因被强制移出指定账户,参与者须按移出日市值补入等值的其他获许资产。
出售与再投资的时限
参与者可以随时出售获许资产,但只有把出售日市值的全部所得(不扣除费用与收费,例如投连险的退保费用也不能扣)再投资于获许资产,才能继续符合要求。计划规则第 8.2 段的时限如下:金融资产换金融资产,出售合约与购入合约之间不超过 14 个历日;物业换物业不超过 3 个历月;物业换金融资产以出售合约后 2 个历月或出售完成后 14 个历日中较早者为限;金融资产换物业不超过 2 个历月。期间的款项只能放在香港持牌银行的存款或往来账户,或证监会认可的货币市场基金;款项耗损须补足。
申报口径上,所有转换交易都要在周年报表中逐笔披露,并保留交易证明供办公室随时查阅。金融中介只需就不能在附件 A 规定期限内完成的转换向办公室作出通知,可按期完成的常规转换不必逐笔上报。涉及物业的转换与物业权属变动,由参与者自行在 7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署长。
周年申报与延期前评估
| 时点 | 义务 | 由谁完成 |
|---|---|---|
| 每个周年日(以正式批准日计)后 1 个月内 | 递交执业会计师协助编制的证明文件与「投资组合维持要求周年报表」(Excel 格式),披露所有金融资产、物业与投资组合的交易明细;证明文件无需附交易证明,但须保存至计划完结 | 参与者 |
| 每个周年日后 14 个工作日内 | 通过网上通知平台报告周年日当日指定账户的组合、数量与市值 | 金融中介 |
| 每 12 个月及被要求时 | 声明本人是指定账户资产的绝对实益拥有人 | 参与者 |
| 事件发生后 7 个工作日内 | 通知办公室:提取股息利息以外的资产、购入新资产、设定押记、不再是唯一实益拥有人、终止委任等 | 金融中介 |
| 逗留期限届满前不早于 3 个月 | 申请「投资组合维持要求评估」,取得证明文件供入境处延期审批 | 参与者 |
| 第七年结束后 | 申请连续 7 年符合要求的证明,供申请无条件逗留 | 参与者 |
延期逗留申请必须在限期届满前向入境处递交,即使投资推广署的证明尚未发出;入境处会视乎参与者其后能否补交证明再作决定。HK$300 万投资组合部分的持有以港投公司的条款为准,锁定期内须保持投资;锁定期届满并变现后,若参与者仍在计划内,所得的持有与再投资安排须按当局届时公布的要求办理。
经控股公司持有:条件与时点
2025 年 3 月 1 日起,参与者可以通过一家私人公司持有获许投资资产,前提是该公司在递交投资要求评估申请前及其后在港逗留期间始终符合以下条件:在香港依《公司条例》(第 622 章)注册成立;由参与者全资拥有;只用于获许资产交易;属《税务条例》附表 16E 第 5 条定义的家族投资控权工具(FIHV),或由全资 FIHV 设立的家族特定目的实体(FSPE),且 FIHV 在港有至少两名全职雇员并每年在港产生不少于 HK$200 万营运开支;由参与者家族的合资格单一家族办公室管理,该办公室为家族的 FIHV 管理的附表 16C 资产合计净值不少于 HK$2.4 亿。2026 年 3 月 1 日起不再要求最低成立期限;FIHV 成立不足一年者,营运开支须在首年结束前达到。
两点提醒:计划下的控股公司条件与《税务条例》下 FIHV 利得税宽减是两套独立机制,符合其一不代表自动符合另一;把本人名义指定账户的资产转入控股公司名义账户时,公司在转移当日须已符合全部条件,其后任何时候不符合,都要在办公室指定期限前把资产转回本人名义的指定账户。本页只整理公开规则,不构成法律、税务或投资意见。
资料来源与日期
- Portfolio Maintenance Requirements Anniversary Submission — 投资推广署(InvestHK)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办公室 · 2026-11(页面现行版本)
- Assessment on Portfolio Maintenance Requirements — 投资推广署(InvestHK)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办公室 · 2026-11(页面现行版本)
- Rules for the New Capital Investment Entrant Scheme(第 6、7、8 段与附件 A) — 投资推广署(InvestHK)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办公室 · 2026-03-01
- Financial Intermediary(通知平台与合约范本) — 投资推广署(InvestHK)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办公室 · 2026-11(页面现行版本)
- New measure effective from 1 March 2026(控股公司条件) — 投资推广署(InvestHK)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办公室 · 2026-03-01
-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 Requirements on Engagement of Eligible Financial Intermediaries and Change in Investment Portfolio — 投资推广署(InvestHK)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办公室 · 2026-11(页面现行版本)
引用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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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资本入境计划编辑部(2026). 《投资组合持续要求:指定账户、金融中介、不得抵押、全额再投资、周年申报与控股公司条件》. cies.hk. https://cies.hk/portfolio-maintenance/(访问日期:YYYY-MM-D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