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单递交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申请前的 24 项核对清单:资格与净资产、文件与时限、账户与投资、七年内的日历
把计划规则、投资推广署常见问题与入境处文件要求整理成递交前可逐项打勾的 24 项清单,分四组:资格与净资产(6 项)、文件与时限(6 项)、账户与投资(7 项)、七年内的日历与习惯(5 项),每项注明对应的规则条文或官方页面。
类型:清单资料更新:2026-11-04阅读约 6 分钟
使用说明
这份清单供申请人在递交净资产评估申请前、完成投资前以及入境后每年使用。每项后面注明对应的规则条文或官方页面,方便核对原文;打勾不代表申请会获批,入境处处长对每宗申请有绝对酌情权。清单只整理公开规则,不构成移民、法律或税务意见;个别情况应直接向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办公室、入境处或专业人士核实。
第一组:资格与净资产(6 项)
| # |
核对项 |
依据 |
| 1 |
我属于四类合资格身份之一:外国国民(非阿富汗、古巴、朝鲜)、已取得外国永久居民身份的中国籍人士、澳门居民或台湾居民;申请净资产评估时已年满 18 岁 |
规则第 2.1(a)(b) |
| 2 |
我在递交净资产评估申请前的整个 6 个月期间,净资产每一天都不低于 HK$3,000 万(或等值外币),而不是只在期末达标 |
规则第 2.1(c)(2025-03-01 起) |
| 3 |
我计算的是「净额」:已扣除按揭、押记、留置权、贷款与其他负债 |
规则第 1 段定义 |
| 4 |
计入的资产由我绝对实益拥有;与家庭成员共同拥有的只计我的份额;信托、公司或他人名下资产未计入 |
规则第 2.1(c);常见问题净资产第 1 条 |
| 5 |
非公开交易资产(物业、非上市股权、私募基金、保单)都附有可接受估值师或机构的书面价值证明,估值日与净资产报表的起止点一致 |
规则第 4.4 段脚注 6;常见问题净资产第 2、4、5 条 |
| 6 |
外币资产按香港银行公会电汇买卖价平均值或金管局月报汇率折算,并保留折算依据 |
常见问题一般事项第 8 条 |
第二组:文件与时限(6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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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对项 |
依据 |
| 7 |
执业会计师(非律师行)出具的证明文件签发日距递交净资产评估申请不超过 14 个历日;会计师注册编号可在会财局网站查到 |
规则第 4.2;常见问题一般事项第 9 条 |
| 8 |
银行与券商结单覆盖整个 6 个月并显示资产类别明细;缺口月份已补机构信函 |
常见问题净资产第 3 条 |
| 9 |
我与每名受养人(受养子女除外)的无犯罪纪录证明书由过去 12 个月惯常居住地的警方或公安机关出具,签发不超过 6 个月,递交入境处时仍在时效内 |
入境处网页文件要求 |
| 10 |
持中国护照者:外国永久居民身份的证明是该国移民当局或领事馆出具的官方文件,永居现时有效 |
入境处网页文件要求 |
| 11 |
所有非中英文文件都附有宣誓、法庭、公证或认证翻译员核证的译本;受养人的关系证明(结婚证书、出生证明等)齐备 |
入境处网页文件要求 |
| 12 |
已准备入境处申请费(每人 HK$600,不退还)与签证费(HK$600/HK$1,300);网上申请表中本人电话与电邮已填写(即使委托代理人) |
2025-02-26 公告;常见问题一般事项第 5 条 |
第三组:账户与投资(7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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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对项 |
依据 |
| 13 |
我先开立指定账户(最多三家、不同类别的合资格金融中介,以本人或合资格控股公司名义),签订含附件 A 条款的协议并书面通知署长,然后才购入计划资产 |
规则第 6.1(a);2026-11-01 公告 |
| 14 |
所有计入的金融资产都是在 2024-03-01 之后、经指定账户购入;没有从其他账户转入的旧资产 |
规则第 5 段;2026-11-01 公告 |
| 15 |
投资本金(不含佣金、认购费、印花税、应计利息、回赠,外币按实际交易汇率折算)合计不少于 HK$3,000 万,并预留缓冲 |
常见问题投资要求第 1、7、9、10 条 |
| 16 |
各类上限已核对:存款证不超过 HK$300 万且在原则上批准后购入、剩余期限不少于 12 个月;私募 OFC 与私募 LPF 合计不超过 HK$1,000 万;物业合计不超过 HK$1,500 万、住宅不超过 HK$1,000 万且单一住宅成交价不少于 HK$3,000 万 |
规则第 5.1、5.2 段 |
| 17 |
物业只计净权益,按揭部分未计入;物业以本人、独资经营或全资公司名义持有;完成交易日在原则上批准后 180 天内 |
规则第 5.2、6.1(b) |
| 18 |
指定账户内没有孖展持仓,资产没有任何押记、质押或第三方权益;HK$300 万投资组合资金已在指定账户内等待认购 |
规则第 6.1(a)(vi)、6.1(c);常见问题投资要求第 2 条 |
| 19 |
全部投资在原则上批准后 180 天内完成,并已约定执业会计师出具投资要求证明文件 |
规则第 2.1(d)、4 段 |
第四组:七年内的日历与习惯(5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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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对项 |
依据 |
| 20 |
已记下正式批准日,每个周年日后 1 个月内递交周年报表与证明文件;金融中介知道须在周年日后 14 个工作日内报告 |
办公室网页;规则附件 A 第 4 段 |
| 21 |
已记下每次逗留期限届满日,提前不早于 3 个月申请维持要求评估,并在届满前 3 个月内、最迟 6 周前向入境处递交延期 |
入境处网页;办公室网页 |
| 22 |
每次出售资产前已确认再投资时限:金融资产之间 14 个历日,物业换物业 3 个历月,物业换金融资产 2 个月或完成后 14 天较早者,金融资产换物业 2 个历月;过渡款项只放香港银行存款或证监会认可货币市场基金 |
规则第 8.2、8.3 |
| 23 |
只提取现金股息、利息与租金;不提取本金或增值;不以账户资产借贷;身份、婚姻、永居、中介或控股公司变动前先书面通知办公室与入境处 |
规则第 6.1(a)(vii)、7.2、8.4 |
| 24 |
所有结单、交易证明、估值报告、通知函与报表保存至计划完结(永居或无条件逗留获批) |
办公室网页周年申报说明 |
引用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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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资本入境计划编辑部(2026). 《递交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申请前的 24 项核对清单:资格与净资产、文件与时限、账户与投资、七年内的日历》. cies.hk. https://cies.hk/checklist/(访问日期:YYYY-MM-D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