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与机构

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 New Capital Investment Entrant Scheme (New CIES)

香港特区政府自 2024 年 3 月 1 日起接受申请的资本投资入境安排:合资格人士投入不少于 HK$3,000 万获许投资资产,可申请来港居留,连续通常居住 7 年后可申请永居。由投资推广署核证财务要求、入境事务处审批签证。

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旧计划) Capital Investment Entrant Scheme (original CIES)

2003 年 10 月推出、由入境处单独执行的旧计划,门槛 HK$1,000 万(2010 年 10 月 14 日前为 HK$650 万),2015 年 1 月 15 日起暂停。已递交的旧申请仍按旧规则处理,与新计划互不适用。

计划规则 Scheme Rules

投资推广署公布、规管新计划申请人与参与者权利义务的规则文本,英文版为唯一具权威性版本,2026 年 3 月 1 日为最近一次修订;附修订说明 NOTE 1–9 与附件 A(金融中介合约强制条款)。

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办公室 New CIES Office

投资推广署下设的专责部门,负责净资产评估、投资要求评估与投资组合维持要求评估,发出证明文件并通知入境处,同时监察参与者的持续合规。办公室设于湾仔税务大楼 15 楼。

投资推广署署长 Director-General of Investment Promotion (DGIP)

计划规则中负责财务评估、接收通知与决定参与者是否符合计划要求的政府官员,计划规则中的「署长」即指此职位。

入境事务处处长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DoI)

负责审批签证/进入许可、原则上批准、正式批准、延期逗留、无条件逗留与居留权申请的官员,对每宗居留申请有绝对酌情权。

香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Hong Kong Investment Corporation Limited (HKIC)

政府全资拥有的投资公司,负责设立并监督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投资组合,挑选基金经理并公布组合的运作安排。

证明文件 Fulfillment document

由香港执业会计师协助申请人编制、证明其符合净资产要求、投资要求或维持要求的文件;净资产证明文件签发后 14 个历日内须递交申请。

证明文件(投资推广署发出) Certifying proof

投资推广署在评估通过后向申请人发出、同时通知入境处的文件,分别为「符合净资产要求证明」「符合投资要求证明」与「符合投资组合维持要求证明」,各有有效期,申请人须在有效期内向入境处递交。

资格与净资产

申请人 Applicant

已向投资推广署申请净资产评估但尚未取得入境处正式批准的人士;取得正式批准后称为参与者。

参与者 Entrant

已获入境处正式批准、以本计划居留香港的人士;自正式批准日起受投资组合维持要求与周年申报义务约束。

净资产/净资本 Net assets / Net equity

资产、物业或权益的市值扣除附于其上的每一项押记、留置权或产权负担后的港元价值;申请人须在申请前 6 个月持续拥有不少于 HK$3,000 万。

净资产要求 Net Asset Requirement (NAR)

申请人须证明在递交净资产评估申请前 6 个月内(2025-03-01 起;此前为 2 年)持续绝对实益拥有市值不少于 HK$3,000 万的净资产。

绝对实益拥有 Absolutely beneficially entitled

申请人对资产享有完整的实益权益,而非代他人持有或受信托约束;与家庭成员共同拥有的资产只计属申请人的份额。

家庭成员 Family member

按《税务条例》附表 16E 第 4 条定义,用于确定共同拥有资产中可计入申请人净资产的部分,以及控股公司所属家族的范围。

市值 Market value

计划规则对资产价值的计量口径;公开交易资产按市场价格,非公开交易资产须以可接受估值师的书面估值报告为据。

执业会计师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 (Practising)

《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 588 章)定义的香港执业会计师,是唯一可为申请人出具计划证明文件的专业人士;注册编号可在会财局网站查核。

无不良记录 No adverse record

入境处审查的资格条件之一:申请人无不良入境记录并符合一般入境与保安要求,证据包括无犯罪纪录证明书。

无犯罪纪录证明书 Certificate of No Criminal Conviction

由申请人过去 12 个月惯常居住地的警方或公安机关出具、签发不超过 6 个月的证明,主申请人与受养人(受养子女除外)均须提交入境处。

获许资产

获许投资资产 Permissible investment assets

计划规则第 5 段列出的可计入最低投资额的资产总称,包括获许金融资产、物业与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投资组合。

获许金融资产 Permissible financial assets

以港元或人民币计价或交易的联交所上市股票与债券、政府及指定公营机构债券、存款证、后偿债务、合资格集体投资计划与有限合伙基金权益。

最低投资额 Minimum investment threshold

不少于 HK$3,000 万(或等值外币):HK$2,700 万投入获许金融资产或物业,HK$300 万投入投资组合;2024-03-01 前购入的资产不计。

承诺投资 Committed investment

申请人为满足计划而投入并须在七年内圈存的资产本金;不包括费用、佣金、印花税、应计利息与回赠。

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投资组合 CIES Investment Portfolio (CIES IP)

由港投公司设立并监督、每名申请人须投入 HK$300 万的组合,投向与香港有关联的创科与策略性产业项目;设锁定期,本金与分派没有保证。

合资格集体投资计划 Eligible collective investment schemes (Eligible CIS)

证监会认可基金、认可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认可投资相连寿险计划与注册开放式基金型公司,须由持第 9 类牌照或注册的机构作全权投资管理;名单由证监会在其网站维持。

投资相连寿险计划 Investment-Linked Assurance Scheme (ILAS)

由获准经营《保险业条例》C 类业务的保险公司签发、保单价值与投资选项挂钩的保险产品;证监会认可者属获许金融资产,其他保险产品不属。

开放式基金型公司 Open-ended Fund Company (OFC)

依《证券及期货条例》注册的公司型基金;公募 OFC 无上限,私募 OFC 与私募有限合伙基金合计计入上限为 HK$1,000 万。

有限合伙基金 Limited Partnership Fund (LPF)

依《有限合伙基金条例》(第 637 章)注册的基金,其权益属获许金融资产;私募 LPF 与私募 OFC 合计上限 HK$1,000 万。

存款证 Certificate of deposit

认可机构发行、港元或人民币计价、购入时剩余期限不少于 12 个月的存款证;计入上限 HK$300 万,须在原则上批准后购入。

非住宅物业 Non-residential real estate

按《印花税条例》第 29A 条定义的商业或工业物业,含楼花,不含土地与部分作住宅用途的综合物业;无成交价门槛,只计净权益,受物业合计 HK$1,500 万上限约束。

住宅物业 Residential real estate

按《印花税条例》第 29A 条定义的住宅物业(含楼花与部分住宅用途的综合物业);须为单一物业、成交价不少于 HK$3,000 万(2025-09-17 起),计入上限 HK$1,000 万。

完成交易日期 Date of completion

物业买卖完成并交付业权的日期;计划以此日期判定物业投资的作出时间及适用的门槛与上限版本。

账户与维持要求

投资组合维持要求 Portfolio Maintenance Requirements (PMR)

参与者自正式批准起至取得永居或无条件逗留前须持续遵守的规则:指定账户、不得押记、不得取出增值、全额再投资、周年申报。

指定账户 Designated account

参与者或其控股公司在合资格金融中介开立、专门用于获许金融资产交易的账户;不得孖展,所有可计入的金融资产须经此账户交易。

金融中介 Financial intermediary

认可银行、持第 1 或第 9 类牌照的法团、获准经营 C 类业务的保险公司三类机构;每名参与者每类最多一家、合计最多三家,须签订含附件 A 条款的协议并向办公室报告。

圈存 Ring-fencing

承诺投资须留在计划内的原则:本金与增值不得取出,出售所得须全额再投资,只有直接来自资产的股息、利息与租金可提取。

盈余权益 Surplus Equity

计划规则中物业出售所得超出须再投资金额的部分(与赎回按揭所需款项同属再投资义务的例外),具体计算见规则第 7.2 段与附录例子。

控股公司 Holding Company

计划规则第 1.12 段定义、可代参与者持有投资的香港私人公司:由参与者全资拥有、只用于获许资产交易、属家族投资控权工具或其特定目的实体、由合资格单一家族办公室管理;2025-03-01 起适用,2026-03-01 起不设最低成立期限。

家族投资控权工具 Family-owned Investment Holding Vehicle (FIHV)

《税务条例》附表 16E 第 5 条定义的家族投资实体,是计划控股公司的形式之一;在港须有至少两名全职雇员与每年不少于 HK$200 万营运开支。

周年申报 Anniversary submission

参与者在正式批准的每个周年日后一个月内递交证明文件与周年报表,披露全年所有获许资产交易;金融中介同时在 14 个工作日内报告。

逗留与居留

原则上批准 Approval-in-Principle (AIP)

入境处在收到净资产证明并从入境角度审查后作出的批准,发给以访客身份入境、不超过 180 天的签证供完成投资。

正式批准 Formal Approval

入境处在收到投资要求证明后作出的批准,通常给予不超过 24 个月的逗留期限;自此申请人成为参与者并可在港工作。

逗留期限 Limit of stay

入境处批给的逗留时限;本计划首次不超过 24 个月,每次延期不超过 3 年,延期须在届满前 3 个月内、最迟 6 周前申请。

通常居住 Ordinary residence

《入境条例》下申请永居的核心概念:连续通常居住于香港不少于 7 年;由入境处按个案事实判断,单次超过 6 个月的离港须申报解释但不自动中断。

居留权/永久性居民 Right of abode / Permanent resident

连续通常居住 7 年(非中国籍者另须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后经入境处核实取得的身份,凭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证明;获批后可自由处置计划投资。

无条件逗留 Unconditional stay

投资组合连续 7 年合规但不能满足通常居住要求的参与者可申请的身份,获批后进出与居留香港不受条件或期限限制,但不是永久性居民。

受养人 Dependant

申请人的配偶或在举行地获法律正式承认的民事伴侣,以及 18 岁以下未婚受养子女;逗留期限与主申请人挂钩,可在港工作与就学。

税务与其他

税务居民 Tax resident

税务局签发居民身份证明书的口径:通常居住于香港,或一个课税年度在港逗留超过 180 天、或连续两个课税年度合计超过 300 天;与入境身份无直接关系。

自动交换资料/共同申报准则 AEOI / CRS

香港自 2016 年起实施的财务账户资料自动交换框架,金融机构须识别账户持有人的税务居民身份并向税务局申报,资料可交换至伙伴辖区。

指定入境计划 Specified scheme

《入境规例》附表 2 下须缴付每宗 HK$600 申请费与 HK$600/HK$1,300 签证费的十项人才与资本投资入境计划,本计划为其中之一(2025-02-26 起)。

电子签证 e-Visa

入境处以电子形式发出的签证/进入许可,申请人缴费后自行下载,入境时出示旅行证件并扫描二维码。

资料来源与日期

  1. Rules for the New Capital Investment Entrant Scheme(第 1 段「释义」) — 投资推广署(InvestHK)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办公室 · 2026-03-01
  2. Eligibility Criteria / Application Procedures / FAQs — 投资推广署(InvestHK)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办公室 · 2026-11(页面现行版本)
  3. New Capital Investment Entrant Scheme(入境事务处计划网页) — 入境事务处(ImmD) · 2026-11(页面现行版本)
  4. Certificate of Resident Status / Tax Concessions for Family-owned Investment Holding Vehicles — 税务局(IRD) · 2026-11(页面现行版本)

引用本文

本文可自由引用,请保留来源与日期。建议格式:

新资本入境计划编辑部(2026). 《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术语表(中英对照)》. cies.hk. https://cies.hk/glossary/(访问日期:YYYY-MM-D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