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义:资格取决于「外国永久居民身份」,不取决于出生地
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的四类合资格人士是外国国民、已取得外国永久居民身份的中国籍人士、澳门特区居民与台湾的中国居民。对持中国护照、户籍在内地的人士而言,唯一的入口是第二类:在申请前已取得某一外国的永久居民身份(permanent resident status),并能向入境处提交该国移民当局或领事馆出具的官方证明。这项要求沿自 2003 年的旧计划,新计划在 2023 年 12 月公布细节时予以保留。规则关注的是法律身份而非出生地:已入籍外国的前内地居民属「外国国民」类别,以外国护照申请即可;持中国护照但只有外国长期居留许可的人士则不符合资格。入境处对「永久居民身份」的判断以该国官方文件为准,投资推广署在净资产评估阶段也会核对申请人的旅行证件、国籍与居留身份。
常见的身份误区
| 情况 | 是否符合「已取得外国永久居民身份的中国籍人士」 | 说明 |
|---|---|---|
| 持某国永久居民卡(绿卡、PR 卡等)且仍有效 | 是 | 须提交移民当局或领事馆出具的官方证明 |
| 持某国长期居留签证、工作签证、投资居留许可、数码游民签证 | 否 | 这些不是永久居民身份 |
| 持某国护照(已入籍) | 以外国国民身份申请 | 不再属中国籍类别;但须留意中国国籍法对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的规定 |
| 永居已取得但长期未返回该国、可能已失效 | 存疑 | 入境处要求延期时证明永居仍然有效,失效会影响延期;应先向该国当局确认 |
| 通过购买护照或「黄金签证」取得的居留但非永居 | 否 | 以该国法律上的身份类别为准 |
| 已取得香港其他签证(如高端人才通行证)在港居住 | 可以申请 | 投资推广署常见问题确认在港或在外地居住者均可申请,但身份类别要求不变 |
无国籍人士若已取得外国永久居民身份并有经证明的返回便利,同样合资格;阿富汗、古巴与朝鲜国民则被排除。
永居证明在三个阶段都会被查
第一阶段是向投资推广署申请净资产评估时,需上传旅行证件中显示个人资料、国籍、在居住国的居留身份与回程签证(如适用)的页面。第二阶段是向入境处申请签证时,持中国护照者须提交外国永居身份的官方文件,例如该国移民当局或领事馆出具的信函;护照签发不超过 6 个月的无犯罪纪录证明书须由过去 12 个月惯常居住地的警方或公安机关出具。第三阶段是每次延期逗留,入境处网页明确要求持中国护照并有外国永居者提交「有效」永居身份的证明。因此永居身份不仅是入门条件,还要在七年内持续维持;若所在国要求居住天数以维持永居,申请人须在香港通常居住与维持外国永居之间作出安排。
资金来源与金融中介的尽职审查
计划规则要求净资产与投资资产都由申请人「绝对实益拥有」,并以银行、券商的月结单、季度报表或机构信函证明申请前 6 个月持续持有;非上市资产须有可接受估值师的估值报告。外币资产按香港银行公会或金管局公布汇率折算港元。更实际的关口在开立指定账户:银行、持牌法团与保险公司须依《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 615 章)对申请人作客户尽职审查,包括身份、资金来源与财富来源;投资推广署的常见问题直接指出,不能开立投资账户的申请人无法满足计划要求。常见的卡点是资金来源文件与资产持续持有证明不衔接,例如资金在 6 个月内多次跨账户、跨辖区转移而无法逐笔对应,或企业资金与个人资金混用。
从内地汇出资金涉及内地的外汇管理与跨境资金规定,个人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下的用汇有不同规则,HK$3,000 万规模的资金出境不是个人年度便利化额度可以处理的范围。本站不提供任何资金出境、换汇或路径建议;申请人应在内地向银行与专业人士取得意见,并确保所有资金流动合法合规、文件完整。
内地居民受养人与往来港澳通行证
主申请人已取得外国永居,而配偶或子女仍持内地户籍的情况并不少见。入境处允许这类受养人以受养人身份申请,但获批后须向内地有关当局申领往来港澳通行证(EEP)及相关出境签注,入境香港时须同时出示通行证与电子签证。受养人同样要提交关系证明与(受养子女除外)无犯罪纪录证明书。内地居民受养人在港工作与就学不受限制,但其内地的社保、税务与户籍事项不在本站范围。
税务与 CRS:两边都要申报
持中国护照并有外国永居的申请人通常同时面对三个辖区的税务规则:原永居国、内地与香港。香港金融机构在开户时会依自动交换资料(CRS)框架要求申请人作出税务居民身份自我证明,账户资料可能被交换至申请人的税务居民辖区。内地按居住与住所判断税务居民并对居民的全球收入征税,外国永居国也可能有自己的全球征税规则。因此取得香港签证不会改变申请人在其他辖区的申报义务,具体后果须在每个辖区取得专业意见。本站不在中国内地境内开展任何销售、推广或代办活动,也不代办任何申请;本页只整理公开规则,不构成移民、法律或税务意见。
资料来源与日期
- Eligibility Criteria(身份类别与排除国籍) — 投资推广署(InvestHK)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办公室 · 2026-11(页面现行版本)
- New Capital Investment Entrant Scheme(入境事务处计划网页:持中国护照者的永居证明、延期文件、内地居民受养人) — 入境事务处(ImmD) · 2026-11(页面现行版本)
-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 AML/CTF requirements for financial intermediaries;Net Asset Requirement supporting documents — 投资推广署(InvestHK)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办公室 · 2026-11(页面现行版本)
- Automatic Exchange of Financial Account Information — 税务局(IRD) · 2026-11(页面现行版本)
- Rules for the New Capital Investment Entrant Scheme(第 1、2、4 段) — 投资推广署(InvestHK)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办公室 · 2026-03-01
引用本文
本文可自由引用,请保留来源与日期。建议格式:
新资本入境计划编辑部(2026). 《内地出生申请人须知:先取得第三国永久居民身份、身份证明文件、资金来源与跨境合规提示》. cies.hk. https://cies.hk/mainland-applicants/(访问日期:YYYY-MM-DD)